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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100|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

借助目的性限缩的法律解释方法,将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对象限定于社会公权力主体,既符合宪法目的,也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提供了宪法依据。

总而言之,就目前中国的法治实践来看,立法技术日益成熟,执法和司法活动也不断加强和规范,但对于什么才是促成社会大众(公民、组织、机构)自愿践行法律的内在力量和动员机制,现有的认识和具体对策方面的积累尚显不足。它还是一种内生性的东西,有着自我生成、自我演化的能力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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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守法社会。当然,如果社会环境对某类违规行为抱持着高度的容忍性,那么就会给治理违规行为带来挑战。守法社会建设面向的是个人、群体、组织三类主体以及社会、政府、国家三个层面。面对此种情形,已经无法单单从执法角度找到突破困境的路径。[30]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46]所以说,守法建设与法律强制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守法社会的建设不能一味地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力、威慑力来主导,让受众成为遵守和服从的被动一方。我们需要在群体性文化心理层面,对守法形成积极的肯定和激励,对违法形成负面的评价和道德压力机制。如前所述,守法社会的建设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系统。

[34]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接受,与费孝通所说的文字下乡相似,都需要与特定的文化相连接。学者们围绕此问题提出的相关学说,包括承诺论/社会契约论、公平论、功利论、暴力威慑论、统一守法论等。[33]参见注[24],赵旭东文,第168页。此时,守法已经不是法律的机制在起作用,而是道德的自觉在起作用。

【摘要】 守法并非一个由法律规则自动生成的结果,而是一种社会行动的逻辑。因为它探索的是外在力量与内生性力量的结合,是社会作为一个运行系统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中的所有角色、力量如何融入过程的问题,所以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增量要素,是激发社会活力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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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威慑力包含主客观两个维度:客观威慑力是让行为者为其违规行为承受代价,并发生行动改变。如果说法律的规定确立了守法的成本,那么,执法或司法的实际效果决定着违规的成本。例如,具有良好组织的团体(工会、行业组织、公益性组织、维权组织等)往往能够直接对违规者施加压力,或者通过执法机构间接地施加压力。[17]此后,法理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都发展了对守法应当性问题的论述。

换言之,理念的探讨很重要,但关键是要能够转化为行动的思路。其三,守法社会的建设应当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高级目标。[7]关于治理规模和治理负荷的问题,参见周雪光:国家治理规模及其负荷成本的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5-8页。[43]例如一项经验研究指出,Y省运输毒品案件越来越多,而其他类型的毒品案件稳中有降,这与刑罚威慑力不足之间存在相关性。

相反,它是能动的,具有建构性。例如有研究主张,积极守法的实现是与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的唤醒和深化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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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的目标预设太高或是要求不切实际,首先便会影响行动者(包括执法者)对规则的接受和认可程度。法律实施是一个广大的范畴,需要尊重常识和生活逻辑,研究要回到社会情境中去,才能真切把握法治实践面临的实际挑战。

在当前以及未来,需要发展全新的守法认识论、守法研究和守法实践。[45]参见萧伯符:‘信法与‘守法——董必武有关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指导意义,《法学》2002年第12期,第27页。经济力量还会侵入社会生活,例如在污染治理中,当本地人的生计同污染企业密切联系,高度的社会响应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出现。[19]有学者指出,在法律已被除魅的当下,简单地从法律至上的口号中寻找法律被信仰的力量变得困难。第二,发展有效的守法实践。进行这样的界分,更有利于探讨行动性和对策性的思路。

当然,工具性的动机,还包括当人们觉察到遵守法律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激励时,就会有了自觉守法的动机。法律权威的生成若仅仅依靠威权,如何与人心产生共鸣?如果只是强调法律的威权,那么守法就变成了要我守法,而不是我要守法,而这是一种被动的守法观。

关于是非对错、应该做/不应该做的道德判断,来源于日常实践中人际交往的互动。汤姆•泰勒(Tom Tyler)指出: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事,人们都有自己的观念。

V. Lehmann Nielsen Christine Parker,To What Extent Do Third Parties Influence Business Compliance?,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35,No.3(2008),pp.309-340. [14]参见[荷兰]刘本:合规:从法律和社会学角度的解读,载蒋姮主编:《合规:全球公司发展新趋势》,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那么,法律义务是如何与道德义务发生交汇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传统中没有普遍尊法守法的道德机制,因为中国传统里没有现代国家概念,而是提倡家、国、天一体,自然就不需要规则。

相类似的,当我们要对行动者的具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或社会评价时,也需要意识到行为主体可能在知识获取上存在着能力鸿沟,而不是简单地归因于法律知识的浅薄。参见刘宗根:运输毒品案为什么越来越多——Y省毒品犯罪刑罚威慑效应的个案经验研究,《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7-126页。如果我们认可守法是一种社会行动的逻辑,那么它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得多。[36]由此来看,资源匮乏的组织更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

对守法的认识和研究,关键是要把意识—能力—环境条件结合起来分析,把法律—社会—个体、规则—行动—观念、立法—法律实施—法律后果联系起来考察,融贯宏观—中观—微观的视角。概括来看,这种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知识以及资源。

罗伯特•塞德曼(Robert B. Seidman)、安•塞德曼(Ann Seidman)夫妇主张,如果立法者想让制定的规则成功地影响被监管者的行为,那么好的立法应当对他们的行为有一定的理解。它们分别是:法律体系的指引机制,通过法律实施(执法、司法)所产生的威慑机制,以及社会环境的塑造机制。

[43]从这个意义上讲,民间存在许多对司法为民含义的曲解,例如认为司法活动是要一切以民意为主导。守法意识是守法社会建设的主观维度,它是尊法信法的心理和认知发生机制,也是形成守法动机的基础条件。

[49]参见注[31],李娜文,第141页。从整体上来讲,意识、能力和环境条件的结合,基本建构起一个三位一体的守法社会运行机制,而七个具体要素之间也构成一种复合互动的关联性,例如法律体系的样态可能影响到对法律的认同程度,行动者的守法能力也会影响到法律威慑的实际效果……正因如此,守法社会的建设需要的是三位一体的整体性推动。换言之,人们可能会因为法律威慑在他者身上的作用而被动卷入一种成本-收益计算。以上述关键点作为基础,本文根据理论梳理、现实观察和自身进行过的实证研究,秉承着整体论的研究进路,[16]提出守法社会的基本内核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而这三个核心维度又包含着七个具体的构成要素(见图1): (图略) 图1 其一,守法意识

而一旦政府不守法、干部和党员不遵规,就会轻而易举地破坏法律认同的生成。更有甚者,规则本身的可行性不高,可能制造出彻底无能的守法者和无能的执法者。

即便抛开理性经济人的思路,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法律威慑在实践中的运用也会影响大众对法律信任感的生成。其次,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守法具有过程性,存在诸多要素影响着守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

但是国外的研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有关守法的研究,是立基于西方的法治传统、治理模式和特定的社会结构,因此很多研究的假设和结论并不能直接照搬来解释中国构建守法社会的实际问题。举例来说,从五五普法开始,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推出,就是区分不同的受众,区分不同的需求和能力条件,相应提供不同的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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